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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強颱利奇馬成受災戶 30天內申報災害損失可減免稅捐

2019/08/09 11:58

財政部。(記者巫其倫攝)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強颱利奇馬來襲,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受到不可抗力災害損失的民眾或營利事業,可在30天期限內,報請所在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且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費用,即可減免稅捐。

國稅局表示,綜所稅方面,民眾因災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若個人損失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可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申報受災相關資料及損失清單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此外,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列舉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扣除額時,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助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減項。

至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除了應提出申請書外,也要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報備損失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依申報受災相關資料及損失清單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若未依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損失屬實者,其未受保險賠償部分仍可核實認定。

營業稅方面,小規模營業人因天災遭受損失無法營業,可申請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一般營業人的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災害損失,也可報經各國稅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准後,依規定予以認定。

另外,貨物稅部分,受災的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消滅導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相關規定辦理退稅;菸酒稅方面,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也可依菸酒稅法相關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也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線上申辦等方式向國稅局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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