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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代管」開立租金收據 免課徵印花稅!

2019/07/30 17:39

「包租代管」開立租金收據,免課徵印花稅。(資料照)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政府去年推動「包租代管」計畫,由政府委託廠商開發民間閒置住宅,財政部今天(30日)發布解釋令指出,由於包租業者是轉租媒介,已依規定就服務費開立發票,並開立租金收據給其承租人,由於該租金收據是代替營業發票性質的銀錢收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依規定免課印花稅。

財政部指出,本解釋令是依「租賃住宅條例」規定,包租業承租符合規定的住宅,轉租給其他承租人,包租業按收取租金開立的「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租金收據),不會課徵印花稅。

財政部解釋,配合「租賃住宅條例」施行,財政部去年發出函釋指出,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個人住宅供其他承租人居住使用,應於收款時,按收取租金開立租金收據,交付其轉租的承租人,包租業向屋主「承租」的金額,與「轉租」給其承租人的租金的差額,則為服務費,應開立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根據規定,營利事業所開立的發票,兼具銀錢收據性質,免課印花稅。

至於租金收據方面,財政部官員說明,考量包租業為轉租媒介,由於其已依規定,就服務費收入開立統一發票,並開立租金收據交付其承租人,該租金收據為代替營業發票性質的銀錢收據,根據「印花稅法」規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的銀錢收據,就不須課徵印花稅。

此外,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也表示,若營業人出租房屋當社宅,也可免徵營業稅。根據「住宅法」規定,在社會住宅營運期間提供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的租金收入,或是以包租代管方式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所收取租屋服務的費用,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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