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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船」認定有新標準 造船、修船也可免課營業稅

2019/07/29 16:31

遠洋漁船的認定標準放寬,不再以總噸數來認定。(資料照)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因航海儀器設備更新,認定「遠洋漁船」標準改變,其免課營業稅標準也改變,財政部上週發布解釋令指出,明確定義遠洋漁船的認定標準,並解釋其適用零稅率的標準,不再以總噸數來認定,只要取得漁業主管機關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也屬於遠洋漁船範疇。

財政部指出,「遠洋漁船」的認定,原本是以總噸數做為認定標準,以總噸數100噸以上為限;不過,因漁業設備進步,總噸數20噸以上未達100噸漁船也有能力赴國外作業,財政部配合相關法規發出解釋令,從事遠洋漁業的漁船,若取得遠洋漁業作業許可,總噸數在20噸以上,且經取得核准以國外港口為基地赴國外作業,或與外國漁業合作在外國海域作業的漁船,也屬遠洋漁船範疇,可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財政部函釋指出,自新令發布日起,經漁業主管機關依遠洋漁業條例規定,核發的遠洋漁業作業許可的漁船(含漁獲物運搬船),就可被認定為遠洋漁船。

證明文件方面,在銷售與遠洋漁船使用的貨物或修繕勞務,適用零稅率證明文件,自新令發布日起,在開立統一發票備註欄上,應載明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書編號、中文船名及漁船統一編號,並於該發票扣抵聯上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或修繕勞務),確係本公司(行號)或本人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字樣及加蓋印章,以適用零稅率證明文件。

另外,由於考量建造中漁船建造工期長,為減輕漁民及業者成本負擔,若符合規定也適用零稅率。財政部指出,經漁業主管機關核准建造的漁船,造船業者建造該漁船期間取得的工程款收入,憑作業海域為「公海」或「經核准之外國海域」的核准建造文件、漁船建造合約及相關證明文件,於申報工程款收入當期依營業稅法規定,可適用零稅率。

至於在新令發布前,經核准建造達100噸的漁船,於新令發布日後才建造完成者,不論是否有取得遠洋漁業作業許可,造船業者建造該漁船的工程款收入,也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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