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欲將海外資金匯回 7大提醒事項要注意

2019/07/29 14:33

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可望在下月上路,會計師提出7大建議。(路透)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可望在下月上路,會計師提出7大建議。(路透)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總統府上週公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俗稱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後,財政部、經濟部及金管會也預告子法,預告期為7天,預計專法最快在8月15日可上路。資誠(PwC)會計師林巨峯整理專法7大注意事項,提醒台商資金匯回時應備資料、投資方式、範圍及課稅內容,其中,他提到財政部子法明訂,透過專法匯回境外資金,就不得再就同一投資事項,另外享有其他法令所定的租稅優惠,也就是說,以專法將資金匯回,將無法一併享有「產業創新條例」等租稅優惠。

林巨峯向台商提出7大提醒,第1,直接投資方面,台商除了投資本業外,亦放寬可投資其他營利事業,包含新設或是既存事業,其中既存事業,必須是現金增資,不能買老股。第2,間接投資方面,「創投或私募基金」投資對象,可包括國內、外事業,但須留意,投資國內重要政策領域產業的未上市櫃公司(包含興櫃公司)比例,應符合規範,即第3年大於20%,第4年大於50%。

第3,專法明訂投資範圍,考量台灣需要引進技術以提升產業發展,並鼓勵產業創新,有關權利金及研發支出是否可列入軟體或技術支出範圍,另人才培訓支出及國際品牌形象支出,可否列為相關必要支出,則待未來主管機關經濟部最終研議。

第4,須留意投資計畫應具核完成證明申請、退稅的相關程序、應備文件,以及專法時限等,避免程序不符合規定而影響優惠稅率的適用。其中,投資計畫完成證明的申請,須檢附會計師就各項支出查核的報告。

第5,個人及營利事業已依專法規定課稅者,就不得再享有其他法令所定之租稅優惠,也就是台商若以專法將資金匯回,將無法一併享有「產業創新條例」等租稅優惠。

第6,投資範圍須符合「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限定的3大項目,若匯回資金打算用於併購交易,可能無法符合投資範圍。第7,資金25%可用於投資金融商品,金管會採正面表列,但保險部分主要限於保障型(如年金保險)與高齡化(如長照險傷害險與健康險)商品,不包含投資型或儲蓄險商品,且金額只限會回資金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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