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記者巫其倫攝)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財政部昨發布解釋令,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供使用的車輛,依牌照稅法可免徵牌照稅,原本規定身心障礙者只要一出境就要恢復課稅,即日起身心障礙者出境達2年以上,才須恢復課徵牌照稅。
根據我國法規規定,民眾若持我國護照出境滿2年未入境,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在收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出境滿2年未入境通報後,會依法通知應為申請人限期辦理戶籍遷出登記。
財政部官員表示,以往身心障礙者免徵牌照稅,只要一出境就要恢復課稅,為配合戶政機關認定,即日起,身心障礙者出境滿2年以上,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者,該免稅車輛就會被認定非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應自身心障礙者遷出登記日起恢復課稅。
官員表示,身心障礙者出境,戶籍未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前,該車輛仍屬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不須課稅;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一樣也不用課稅。
此外,若身心障礙者出境滿2年以上,車輛被恢復課稅,在身心障礙者入境並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其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可依規定辦理免徵牌照稅,並溯自戶籍遷入登記日起免徵;至於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則自申請日起免徵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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