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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繳納稅款罰則放寬 滯納金加徵上限降至10%!

2019/05/13 21:51

財政部預告《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針對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修正後將「每逾2日」改為「每逾3日」,並將原本最高可加徵15%降為10%!圖為財政部。(記者巫其倫攝)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財政部預告《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針對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修正後將「每逾2日」改為「每逾3日」,並將原本最高可加徵15%降為10%!

財政部表示,《稅捐稽徵法》過去歷經28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去年12月5日,由於現行部分條文已無法符合社會實際需要,有通盤檢討之必要。為因應實際需要,兼顧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及確保國家租稅債權,因此擬具「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17條、新增1條及刪除3條,共21條。

根據本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但參考大法官釋字第746號解釋指出,現行加徵方式,間隔2日過短、比率過高,導致適用結果過苛。因此,此次修正草案將「每逾2日」改為「每逾3日」,並將原本最高可加徵15%降為10%。

至於第39條部分,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若提出訴願,須繳納「半數」稅額才可暫緩執行,此次修正後改為繳納所欠稅款的「1/3」即可。

另外,《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也增訂26條之1,只要是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例如失業或是有鉅額稅款,無法一次繳清,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最高可分3年繳納。

官員指出,例如營業稅、貨物稅,本來就是每2個月繳一次,但有案例是一次被查獲,就須一次繳多年的稅款,若有財務問題恐難一次繳清,此次增訂26條之1,未來有機會申請分期繳納。官員強調,過去是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財務問題,才有可能分期繳納稅款,未來若非天災事變,被查獲補增巨額稅款,也有機會申請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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