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公布去(2018)年訴願決定撤銷和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撤銷原處分件數統計資料。(記者李雅雯攝)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勞動部勞動法務司今天公布去年訴願決定撤銷和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撤銷原處分件數統計資料,共計有144件撤銷原處分,佔總決定案件數約7.05%;訴願案件以《勞基法》、《勞保條例》和《就業服務法》等三大類為大宗。
根據統計,勞動部去年共收《勞基法》(791件)、《勞保條例》(552件)和《就業服務法》(371件)等三大類訴願案件共1714件。
提出《勞基法》訴願者多為雇主不滿勞檢結果,勞動法務司副司長傅慧芝表示,訴願案件類型多是雇主對於被裁罰結果有異議,例如對於出勤紀錄有認定上的落差、延長工時的界定等。
《勞保條例》訴願案為第二大類型收案類型。傅慧芝指出,訴願類型經常是傷病給付、失能給付上的爭議,被保險人對於實際給付有異議,故而提出訴願;《就業服務法》訴願案則多是起因於外勞非法工作被依法裁罰,雇主認為是「外勞自願幫忙」,因而提起訴願。
傅慧芝表示,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撤銷原處分率約為7.05%,撤銷原處分不完成等於這些案件沒有違法事實,也有大部分原因是原處分援引法條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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