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報稅季到 破除保費列舉扣除額六大迷思

2019/05/09 19:45

保經業者舉出保費列舉扣除額六大迷思,報稅前可得先做功課。(業者提供)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5月報稅季節到,對一毛稅金都跑不掉的上班族來說,保險費不失為節稅好幫手。保經業者提醒,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有「爸媽可以列舉子女保險費?」、「有扶養就可以列舉保費?」等六大常見迷思,報稅前可得先做功課。

國人愛買保險,主因保險可用於分散人身、財物的損失風險,也可用於資產配置,磊山保經業務經理張一帆指出,保險之於節稅,除資產傳承外,可列舉於所得稅申報的每人每年2萬4000元列舉扣除額也要善用,這是政府鼓勵民眾自行以保險來分散人生風險的美意。

不過,保險費列舉扣除額看來簡單,仍常有民眾搞混,被要求補稅。張一帆舉出常見六大迷思,提醒民眾注意。

張一帆表示,首先,不是所有保險費都可以用於列舉扣除額,只有「人身保險」才可以。舉凡保險公司銷售的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以及政策性保險如勞保、就保、農保、軍公教保險等保險費支出,均可列入列舉扣除,但車險、火險、責任險等產險保單不能列入。

值得留意的是,95年度起,健保費支出不再併入保險費扣除額限額,可全額列舉扣除,不受2萬4000元上限限制,有助所得較高或是家庭成員較多的納稅人享受到政策鼓勵的美意。

再者,現代父母為子女規劃保險相當普遍,將子女保費列入扣除額也很常見,但須符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同一申報戶」規定才可列舉。

張一帆也說,第三個迷思,依規定扶養非直系親屬的保費無法扣除。實務上,有不少民眾幫忙扶養手足的小孩,一併將其保險費列舉進扣除額,卻被國稅局勾稽剔除,原因就在必須是「直系親屬」。

能否列舉家人的健保費?張一帆解釋,健保費列舉所得稅扣除額的最新規定是,107年度起,健保費放寬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的健保費,得由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不再受限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在同一申報戶才能認列的規定。

另依規定,未經核准在台銷售的境外保單並不合法,不得列入所得稅扣除額。

不少民眾也會把醫療、生育單據拿來列入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業者也解釋,依規定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不得列舉為扣除額。意即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用時,必須先扣除已有保險給付的部分。

保險費列舉所得稅扣除額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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