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於11月1日施行,其中以2018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照的預售屋,附屬建物僅有「陽台」可登記,明定預售屋建材禁用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以及增列結構保購項目等,較受到民眾關注,若業者違反,最高處30萬元罰緩。(記者徐義平攝)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新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於11月1日施行,此次修正方向主要有6大項,其中以2018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照的預售屋,附屬建物僅有「陽台」可登記,明定預售屋建材禁用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以及增列結構保購項目等,較受到民眾關注,若業者違反,最高處30萬元罰緩。
根據新版修正內容,為落實2018年1月1日上路的「雨遮」、「屋簷」不登記不計價的政策,此次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內載明,附屬建物除「陽台」外,其餘項目不登記也不計價。另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位,像是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該類車位面積登記納入預售屋共有部分項目。
至於,過往曾傳出有建案使用爐碴建材興建房屋,因此,此次修正內容納入賣方使用的預售屋建材不得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的規定明確放入,倘若購屋民眾發現預售屋有使用上述建材,可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貸款給賣方。
此外,為強化建商責任,參照建築法第8條規定,增訂基礎、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及明確雜項工作物的範圍,由賣方保固15年。
強化建商責任 增列結構保固項目
此次對於水、電、瓦斯管線相關費用的負擔方式也有明確記載,新版契約規定,自來水及電力的內管或外管線費用,均由賣方負擔;天然瓦斯的內管費用,由賣方負擔,而基地範圍外的管線費及相關費用,則由買賣雙方議定;若雙方未議定,則由賣方負擔。
最後,對於原有「履約保證機制」名稱修正為「履約擔保機制」,並將原「公會連帶保證」名稱修正為「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避免誤解是由公會擔任保證人。
內政部指出,上述六6修正內容將於今年11月1日施行,倘若上路後,發現建商提供的契約違反新制規定,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最高處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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