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採購法今3讀通過 廠商行賄 罰金翻倍且最高停權3年

2019/04/30 21:13

耗時3年,《政府採購法》總算今日在立院三讀通過,工程會指出,本次修法主軸放在改善採購作業程序、加重行賄行為處罰以及增訂「重大違約」不良廠商的加重停權機制。圖為民進黨立委吳思瑤登記發言。(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耗時3年,《政府採購法》總算今日在立院三讀通過,工程會指出,本次修法主軸放在改善採購作業程序、加重行賄行為處罰以及增訂「重大違約」不良廠商的加重停權機制。

工程會主委吳澤成指出,本次《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修正18條,增訂3條,總計增修21條。

其中改善採購作業程序部分,針對2億元的巨額工程採購,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對於國安採購限制條件,授權主管機關對於本國與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

再來則是修正押標金與保證金規定,明定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為原則,其餘採購增訂不發還押標金情形,增訂「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的廠商以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為原則,並明訂追繳押標金的請求權時效為5年。並修正廠商行賄的加重處罰,得自契約價金扣除之不正利益,由1倍提高為2倍,而且最高可停權3年。

最後修法重點為修正違規廠商停權制度,增訂「情節重大」要件,使更符合比例原則,其中屬重大違約情形的廠商,採累計加重停權期間:第1次被刊登公報,停權3個月;第2次被刊登公報,停權半年;第3次被刊登公報,停權1年。

吳澤成主任委員指出,工程會將督促各機關落實修法理念,以提升採購效率、功能及品質,建構良善的採購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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