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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國稅局教你算基本生活費差額

2019/04/30 15:03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國稅局教你算基本生活費差額(資料照)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財政部去年12月22日公告,今年起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由過去新台幣16.6萬元升至17.1萬元,並公告修正同法施行細則規定,調整納入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比較基礎,若納稅義務人的基本生活費,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今年度報稅可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權利的立法意旨,使納稅者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財政部公佈,基本生活費提高至17.1萬元。

國稅局說明,自去年1月1日起,將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費用總額之比較基礎,除原有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外,並納入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若納稅人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上述比較基礎各項目合計總額,就是基本生活費差額,今年度報稅可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國稅局舉例,若為一家5口的單薪家庭,家庭成員包括納稅人本人、配偶、2名就讀大學子女、1名未滿70歲的直系尊親屬,且採標準扣除額,其2018年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85.5萬元(每人17.1萬元x5人),其免稅額為44萬元(每人8.8萬元x5人),另計算有配偶者標準扣除額24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5萬元(每人2.5萬元x2人),免稅額及扣除額共為73萬元。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85.5萬元,扣掉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73萬元後,基本生活費差額為12.5萬元,可再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保障納稅者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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