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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條例三讀 2025年綠能20%入法、大戶強制安裝

2019/04/12 19:22

經濟部(記者黃佩君攝)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討論歷經近3年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天終於三讀,也為台灣再生能源發展畫下重要里程碑。本次修法除將2025年再生能源20%目標明確入法外,也納入多項創新鼓勵綠能作法,包括用電大戶需強制安裝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設備、2MW以上小型綠能適用簡化程序、綠電直供躉購可轉換、納入公民電廠示範獎勵、增加綠能大縣收益等。這些措施將創造再生能源穩定發展基礎,為台灣綠電使用市場化鋪路。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經歷近3年討論,本次修法變動幅度之大,也是10年來少見的大修。

本次修法將2025年再生能源佔20%之目標明確入法,第6條規定再生能源推廣總目標2025年將達27GW(2700萬瓩)以上,短期2年檢討一次;而短期主管機關可訂定2年檢討目標。根據經濟部規劃,27GW包括20GW太陽光電、5.5GW離岸風電、2.08GW水力及沼氣等。

此外,本次也納入多項為再生能源奠定重要發展基礎的項目。其中包括12條規定用電大戶需裝置一定容量以上的再生能源設備,或購買再生能源憑證、繳交代金等,代金將專作再生能源之發展使用。

經濟部表示,目前評估大戶為800kW以上用電戶,將影響約5千戶用電戶、創造10億度電以上的憑證市場。但具體大戶門檻、以及繳交之標準,都將待討論後以子法訂定。

而第9條也規定躉購「鬆綁」條款,讓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在與台電簽署躉購費率後,仍能夠「跳出」進行直供,解除過去僅能直供或躉售「二選一」命運,改採雙軌制。除給再生能源業者更大發展機會,若未來台半導體等產業因應CSR(企業社會責任)需使用綠能時,也能夠馬上撮合供需。

而小型再生能源設置也有望更簡化程序,第4條規定2MW以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由地方政府認定,以上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該規定自原先的500kW放寬到2MW,相當於裝置容量鬆綁達4倍,可大幅簡化小型再生能源設置應走程序,也可避免過去因需簡化程序導致設置「化整為零」的作法,對發展屋頂型太陽光電、陸域風電等有相當大幫助。

而近年國外興起公民電廠,本次修法也納入鼓勵條款,11條規定包括綠能合作社、公民電廠、原住民地區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示範之目的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相關獎勵。

此外,為財政上擴張獎勵的辦法,規定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收益,得提撥一定比率回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根據此條包括離岸風電的海域租金、或者以國有地設置地面型太陽能等的租金,該項收益均有一定比率提撥給所在地方縣市,目前相關綠能潛力較大的彰化、雲林、桃園、台南等均有受益機會。

經濟部表示依法範圍及比率、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將會以子法訂定,據了解目前提撥比率可達3到5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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