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映與大同未揭露中國華映科技的19項保證或承諾(記者陳梅英攝)
〔記者陳梅英/台北報導〕華映與大同未揭露中國華映科技的19項保證或承諾,金管會主委顧立雄11日表示,這些承諾事項對投資人有重大影響,二家公司卻沒有在各期財報中揭露,已違反證交法的不得隱匿規定,金管會正準備將二公司移送檢調偵辦。
金管會指出,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規定,上市櫃公司依證交法申報或公告的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若違反此規定,將有刑責,即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金管會調查後指出,華映董事會在2009年時決議透過轉投資華映(百慕達)、華映(納閔)所持有四家轉投資公司75%股權,作價取得中國深交所掛牌的華映科技75.71%的股權,因應中國證監機關要求,由華映百慕達、華映及大同出具相關承諾事項共19項。
其中包括完成大尺寸液晶面板生產線投產前,不減持華映科技股票;關聯交易若沒有至30%以下,須確保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否則不足的部分由華映百慕達以現金補足;2009到2011年的三年盈利能力要達一定標準,不足的部分由華映百慕達以現金補足等。
另外還有委託華映科技加工費計算、維持華映科技經營權獨立性、避免同業競爭、專利授權等承諾,台灣華映及母公司大同承諾負連帶責任。
金管會認為,這些承諾對華映及大同有重大影響,但二家公司都沒有在該期間的各財報中揭露,有違證交法20條第二項「隱匿」情事,金會將「依規定辦理」,即正在簽報移送檢調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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