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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爐渣屋」再見!內政部修法買方可止付、賣方保固15年

2019/03/26 10:23

杜絕「爐渣屋」危害,內政部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經消保處審查完竣。(記者陳宜加攝)

〔記者陳宜加/台北報導〕杜絕「爐渣屋」危害,內政部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經消保處審查完竣,修正重點為增訂禁止爐渣再利用於預售屋,規定賣方應保證預售屋不含爐渣,否則買方可以終止撥付貸款,且牆壁、樓地板等結構項目,賣方須保固15年。

近年國內傳出多起爐渣屋案例,混凝土摻入爐渣,導致牆面容易出現裂痕,影響耐震係數與使用年限,備受社會關注,連台北松菸文創大樓都是受害者。

消保處簡秘陳星宏表示,配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修正,讓附屬建物面積登記法制化,並杜絕爐渣屋危害消費者居住案安全,保障購買預售屋權益,內政部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已經審查完竣。

修正重點包括附屬建物面積登記,107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照者,其附屬建物面積僅限「陽台」可以辦理測繪登記;共有部分項目則將所有不具獨立權狀的停車位,可能屬於法定、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均納入共有部分項目。

消保官陳世元表示,陽台確實由消費者使用,歸於附屬建物較無爭議,但屋簷、雨遮常遭譏為「給鳥住」,卻仍計入附屬建物面積,未來不可以登記與計價;停車位產權在實務上最難釐清,未來若無獨立權狀,一概納入共有部分項目。

另外,現行「履約保證機制」名稱修正為「履約擔保機制」,以符合消保法相關規定,並刪除現行分類方式,改為同時併列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的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等5項履約擔保機制。

針對爐渣屋,修正草案增訂爐渣禁止再利用於預售屋,規定賣方應保證建造的預售屋不含有損結構安全或人體安全健康的爐渣;預售屋若使用有損建築或有害人體的爐渣,買方可以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貸款給賣方、或可以解除契約。

陳世元也說,過去結構保固項目為樑柱、樓梯,修正草案新增基礎、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等項目,同樣由賣方保固15年。他提醒消費者,預售屋交易金額甚高,簽約前應逐條詳閱契約內容,不符規定可要求建商或代銷業者修正。

修正草案另增訂接通自來水、電力、天然瓦斯費用的負擔方式,內管或外管定義以預售屋基地範圍做區分,自來水與電力無論內管或外管費用,均由賣方負擔;天然瓦斯內管由賣家負擔,外管則由買賣雙方議定,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陳星宏指出,修正草案經內政部公告施行後即可上路,呼籲建商與代銷公司提供預售屋,若契約內容不符法規,經要求限期而未改正者,將依消保法處以3萬至30萬元罰鍰;再不改正者,加重處以5萬至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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