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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跑條款」設賠償上限 顧立雄:民法已有相關規範

2018/12/20 12:00

對於是否應修法制定「超跑條款」,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其實民法已經有相關規範,應無此必要(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近日民間有人發起「超跑條款」,若非故意撞上超跑,賠償金額應有上限,今天也引起立院財委會立委關注;對此,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回應,根據現行民法規定,若非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別人損害,法院本來就可以酌減賠償金,目前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已有規定。

日前發生1名年輕人替母親開車送貨,但不慎追撞路邊停靠4台法拉利跑車,初估賠償金額超過千萬元;前永豐金控總經理張晉源在臉抒發文,呼籲立法院修法制定「超跑條款」,若非刻意碰撞、汽車賠償應有上限。

包括:立委徐永明、江永昌等人詢問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是否支持修法訂定「超跑條款」,對此,顧立雄回應,根據民法第218條規定,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顧立雄表示,如果損害額度已影響生計,法院本來就可以依照民法來「酌減」賠償金,也就是說,現行法令已有相關規範,這跟有沒有保險或制訂什麼條款,沒有什麼關係。

換言之,金管會認為,毋需另行修法制定所謂的「超跑條款」。

若以最近這個案例來看,顧立雄說,這年輕人撞到超跑需要賠償金額,可能已影響當事人生計,法院本來就可以酌減賠償金額;即便有保險先行賠付,仍會再向有肇責者「代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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