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簡化項目。(翻攝自經濟部商業司)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經濟部上月修正「公司登記及認許辦法」,大幅簡化公司登記申請規定,除刪除多項公司登記需準備的申請文件外,過去申請書必須留存公司大小章,本次放寬簽名也可,讓公司登記流程更為便利,且即日起即適用。
經濟部商業司上月十四日修正發布公司登記及認許辦法,簡化公司登記相關規定,並自發佈日即開始執行。商業司表示,過去辦理公司登記常需準備多項申請文件,本次刪除部分項目,包括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簽到簿、死亡證明書、指(改)派書及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等,讓申請公司登記更方便。
商業司表示,實務上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內已載明修正章程之條文時, 就可以確認該次章程修正內容,因此刪除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影本。而目前董事已可視訊出席董事會,因此刪除「董事會簽到簿影本」。
此外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法人股東規定可隨時改派,而因該指派或改派事實已可由股東會議事錄、願任同意書及變更登記表等書面文件得知,因此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不再需附上「含指派代表人之指派書」、 「含指派、改派代表人之指派書」等內容。
另有關法人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部分,也不需附上。商業司表示,因法人股東若為本國公司,即已有登記資料可稽查;若為外國法人,其所附資料也難以確認真實性。而且本次修正已免附指(改)派書後, 也無再檢附法人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必要,因此由申請人表明該法人股東身分資料即可。
此外也免附「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因檢送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時,已含委託會計師查核之意, 實務上會計師也不會在未受委任之情況下辦理簽證, 故無再檢送委託書影本之必要。另外對申請人提供之外國文件,若主管機關已能清楚辨識即不需再附上中譯本。
而過去申請公司登記時,申請書一定要蓋公司大小章即公司、負責人印章,不然無法送件或被要求補正。本次也修正放寬申請時也可由公司負責人以簽名方式來送件,不用再加蓋公司大小章。商業司表示依公司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未要求須蓋具特定印鑑章才能辦理公司登記,因此改為開放簽名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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