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涉掏空17億?林蔚山大同董座恐難保

2017/07/10 12:09

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右)被控掏公司17億,高院發回更審,董座位置受到挑戰。(資料照,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最高法院審結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遭控拔除董事職務案,合議庭認為,林雖然不是在本屆董事任內涉嫌掏空公司資產,但若他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或有違法行為,依法仍能解除他的董事職務,因此將本案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林的大同董座職務恐遭嚴厲挑戰。

林蔚山被控掏空大同公司17億元,遭高院依違反證交法的加重背信等罪判8年徒刑、併科罰金3億元,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目前在高院更審中。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指出,林蔚山身為大同董事卻造成公司嚴重損害,訴請法院依投保法規定,解除其董事職務,一、二審皆駁回投保中心請求,認為林涉嫌不法並非此屆董事任內犯行,因此認定保中心要求解除林現任大同董事職務,並無理由,林仍可擔任董事職務,但此見解不被最高法院採納。

判決指出,89年間林蔚山投資女子周雲楠的通達國際公司,後因通達虧損10多億元,林為免除連帶保證責任,指示大同子公司、尚志資產主計長黃仁宏挪用公款金援通達1.8億元,還指示尚志投資入主通達,並擔任保證人協助清償債務,最後導致大同集團虧損17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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