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回應林淑芬「諾獎說」 礦務局:展延依法辦理

2017/06/14 22:13

礦務局長朱明昭。(記者黃佩君攝)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亞泥展限風波延燒,雖行政院、經濟部均表示礦業法修法將要求未做環評礦場須補辦環評、展限也需環評,但仍遭綠委林淑芬貼文抨擊通過亞泥展限違法,「可得諾貝爾獎」,不過經濟部礦務局晚間表示展延程序為依法辦理。對林淑芬援引判決及函釋指展限為「新權利賦予」,礦務局表示援引內容均為礦業法2003年修正前,然而修法已說明「礦業權展限非屬新設定」,法條時空背景已不同,所引判決及函釋均已不適用。

礦務局表示,針對社會認為過去未曾做過環評之礦場開發,應補辦環評程序,礦務局目前已進行礦業法修法草案擬定,依據行政院指示,未曾做過環評之礦場均需補辦環評程序,未來展限也需辦理環評,將虛心接受社會對礦權開發之意見,採取對環評更加周全之態度。

而對林淑芬在臉書上指出給予亞泥礦權展延違法,礦務局「可得諾貝爾獎」,礦務局也表示尊重立委批評,但說明該文援引的最高行政法院92年的判字936號判決、法務部90年法律字第032276號函釋等,稱礦業權展限是新權利的賦與,均為礦業法2003年修正前提出。而修法後的時空背景已不同,修法過程中已認定「礦業權展限非屬新設定」,因此前項判決及函釋已不適用,礦務局為依法辦理。

礦務局說明,2003年礦業法修正時,對第二節「礦業權之設定及展限」,行政院即說明「礦業權展限非屬新設定,本節部分條文規定涉及展限相關之規定,爰修正本節節名為礦業權之設定及展限」,而立法院也照案通過,可見諸立法院公報第92卷第57期院會紀錄第168頁,因此礦業權展限非屬新權利之設定。

礦務局也表示,礦業權展限與新設定礦業權本質並不相同,展限僅屬原權利在時間上的延長,審查程序有其差異,故現行礦業法第30條規定礦業權展限之程序,係「準用」第15條及第18條規定,而非「適用」。

礦務局也表示,將虛心接受社會對礦權開發之意見,目前也已著手檢討礦業法修法,未來未曾做過環評之礦場均需補辦環評程序,以更周全角度看待礦業開發。但亞泥礦權之展限,目前檢討仍為合法辦理,經濟部也將再次就當時的核准程序做更詳細的檢視與瞭解,並於一週內對外說明,且若有任何不法之處,一定追究責任,甚至移送相關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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