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部上訴彰銀案 台新金:政府故意詐騙投資人?

2017/06/12 21:11

台新金今天發表聲明,呼籲財政部勿藉由公股行庫加碼彰銀或徵求委託書的方式,與民間投資人爭奪彰銀經營權。(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針對彰銀案,財政部今天決定提上訴;台新金晚間表示,財政部在上訴理由當中,強調2003年立法院決議「公股不得於改選時支持非公股代表」,既然如此,為何2004年財政部還以公開招標並允諾支持得標人,這不是政府故意詐騙當時投資人?

台新金呼籲,財政部勿藉由公股行庫加碼彰銀或徵求委託書的方式,與民間投資人爭奪民營公司的經營權。

彰銀將在本周五進行董事改選,對於財政部不服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台新金提出6點回應。第一,「為什麼財政部對地院及高院的判決,為何視若無睹?」財政部和台新金存有繼續性的契約關係,已經台北地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確認在案,財政部為何不尊重地院3位法官及高院法官之認定呢?

第二, 高院已詳細說明契約有效的理由。高院判決中記載:2005年的公告及公函「全部由財政部設計架構,不是台新金控以威脅、利誘等不當手段強迫財政部締結」,甚至「彰銀在台新金控主導經營權後,財務結構已大幅改善,創造彰銀、股東及員工三贏局面,財政部身為彰銀第二大股東亦蒙其利。基於股東自治原則及契約自由原則,應認系爭契約為有效」。

尤其,財政部在契約成立並履行9年後,才抗辯契約是無效,實在違反誠信原則,並造成政府失信於民。

第三,財政部主張:依2003年立法院附帶決議,不能支持民股(台新金),問題是,立法院之附帶決議,對行政部門並無拘束力;尤其,如果2003年已有確實不能執行之情事,為何財政部仍於2005年設計此國際公開標,並允諾支持得標人,豈非政府故意詐騙當時的投資人?

第四,彰銀的業績如何,並非財政部可奪取彰銀經營權的理由。根據2005年契約,只要「台新金仍為彰銀最大股東」,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經營權。

第五, 雖然民事訴訟有三審程序,但「和解」是民法第736條所明定,且為民事訴訟法第377條所鼓勵;財政部應展現政府愛民親民的風範,和台新金控進行和解。

最後,台新金籲請財政部,請勿藉由公股行庫加碼彰銀或徵求委託書,爭奪彰銀經營權,以免違法違憲,且貽笑國際。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財經】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今日熱門新聞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財經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