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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放寬個人售屋課稅規定 不再以一年6戶為準

2017/06/07 23:30

財政部今發布解釋令,統一並適度放寬個人出售房屋是否須課徵營業稅的認定標準。(記者吳佳蓉攝)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為化解爭議,財政部今發布解釋令,統一並適度放寬個人出售房屋是否須課徵營業稅的認定標準;即日起,國稅局將不能單以「一年出售6戶以上」為追稅標準,必須舉證民眾有「經常性」、「持續性」,才能發單課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過去針對個人售屋課徵營業稅的解釋令,主要分為兩塊。一塊是針對出售購入或法拍取得的成屋,另一塊是針對出售以自有土地自地自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而來的房屋。不論哪一塊,舊有的課稅標準在實務上都面臨許多爭議。

舉例來說,過去出售成屋是否要課營業稅,認定標準包括設有固定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及雇有員工協助處理售屋事宜,以及最重要的,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實務上,由於當時財部發給國稅局的選案參考原則,稅局多以「一年出售6戶以上」作為認定條件。但有些個案像是因繼承取得房屋後一次出售,因為數量在6戶以上,即使為營利也被課稅,引發爭議。

官員指出,出售自地自建或合建分屋房屋,過去課稅認定標準則是過度重於「房屋使用狀態」,原則上只要用途非自用,就得課徵營業稅;原意是避免建商藉此規避稅負,但結果卻波及一般非以營利為目的售屋的民眾。

為化解爭議,官員表示,即日起個人不論是出售成屋或是自地自建、合售分屋取得的房屋,未來課稅認定標準將整合為一套、四原則。之中三原則為沿用的舊有原則,包括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含網站)、具有營業牌號(即使無稅籍登記)、經常有雇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官員表示,重點在於另一項新訂原則:「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房屋取得後6年才賣,或是自地蓋房前已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此原則要求國稅局加強舉證責任及立案論述基礎。

舉例來說,過去國稅局查到一年出售6戶房屋就會追稅,未來則還得舉證是否有「經常性」或「持續性」,假設民眾繼承成屋後一次出售6戶,即使戶數多,但只要不是經常性,就不能符合課稅範圍,除非稅局能提出更多證據證明該民眾符合上述原則的任何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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