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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投顧法增修「謝青良條款」違法刑責3年起跳

2016/12/06 20:53
投信投顧法增修「謝青良條款」違法刑責3年起跳

為強化投信投顧人員之監理,金管會祭出「謝青良條款」。圖為前安泰投信副總經理謝青良(左)。(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過去國內曾爆發基金經理人坑殺投資人案件、引起市場恐慌。為強化投信投顧人員之監理,金管會祭出「謝青良條款」,未來若發生違背職務、坑殺投資人之行為,刑責從原本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大幅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謝青良過去任職安泰投信副總經理期間,得知盈正股價將大跌,自己先出脫持股,爽賺八百多萬元,然後,才賣出勞退保基金的持股,讓政府基金慘賠一千多萬元;法院日前依背信罪判其兩年徒刑定讞。

為何修訂所謂的「謝青良條款」?金管會證期局表示,主管機關興利也要除弊,為進一步保障投資大眾而提高刑責,做出合理規範。

證期局官員表示,考量投信投顧事業人員從事違背職務行為,造成基金資產或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損害時,對投資大眾權益侵害甚大,因此,參考證券交易法、銀行法及刑法等規定,將增修<投信投顧法>條文,規定相關刑責及處罰。

換言之,若以新法規定,謝青良有期徒刑將是三年起跳,不會只有兩年。

不過,金管會也表示,由於本修法必須送立法院三讀通過,因此,將建議行政院,把這項修法列為優先法案,若一切順利,預計明年上半年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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