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針對彰銀(2801)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判決確認台新金(2887)與財政部間契約關係存在,台新金對此表示欣慰。圖為台新金董事長吳東亮。(資料照,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盧冠誠/台北報導〕針對彰銀(2801)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判決確認台新金(2887)與財政部間契約關係存在,台新金對此表示欣慰並指出,足證台新金依據2005年公告及公函而主張與財政部間具有民事契約關係為有理由。
台新金表示,財政部2005年公告已明載「財政部同意支持所引進之金機構取得彰化銀行經營權」、2005年公函並載有「增資完成後,經營管理權移由該策略投資人主導」、「本部持股在未出售前,如得標投資人仍為最大股東者,本部將不改變由得標投資人主導該行經營權之政策」。
台新金指出,惟財政部於彰銀第24屆董事改選時,不只未依約積極「支持」台新金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反而違約提名4席普董候選人、促使泛公股加碼持股彰銀、委託16家券商強力徵求委託書,並將財政部所持有及所得控制的股權採平均配票方式(每席8.5%)而當選4席普董,致「妨礙」台新金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
台新金強調,財政部不但已違反契約,且已違反台北地院判決主文所稱之「不得妨礙原告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董事席次」。
台新金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進行研議妥適方案,以繼續維護全體股東及本公司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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