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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也可列舉扣除

2016/01/07 10:53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已放寬設定地上權住宅之「購屋借款利息」,可於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今年5月申報去年綜所稅時,即可適用。(資料照,記者林耀文攝)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已放寬設定地上權住宅之「購屋借款利息」,可於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今年5月申報去年綜所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表示,民眾申報綜所稅時,若是採用列舉扣除方式,其中有一項「購屋借款利息」可扣除,每人以1屋為限,且房屋須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持有,並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營業使用。

符合條件者,其購屋借款利息,可在購儲「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金額後,以餘額申報,每戶限30萬元。但過去僅限一般住宅適用,「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的地上權住宅則不在適用範圍內。

財政部指出,但日前有民眾反映,地上權住宅雖然未取得所有權,但使用期間相當長,多為50年或70年,不應受差別待遇。考量民眾言之有理,因此放寬地上權住宅可比照一般住宅,只要符合扣除前提、限額,同樣可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至於該項措施是否可回溯至2014年以前的地上權住宅,財政部表示,擁有地上權住宅又採取列舉扣除額的案例並不多,目前尚未研議,屆時若出現實際個案來陳情,會再研議是否可回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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