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涉嫌掏空大同公司20億元,高等法院去年依違反《證交法》加重背信等罪,將林判刑8年。(資料照,記者卓佳萍攝)
〔記者陳梅英/台北報導〕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涉嫌掏空大同公司20億元,高等法院去年依違反《證交法》加重背信等罪,將林判刑8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高等法院認定有誤,予以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大同集團收到判決書後,今日下午4時在台灣證券交易所做出「重大訊息公告」。
華映轉述最高法院指出,尚志投資公司雖然收購通達公司股權,但非合併,不承受其負債,高等法院的認定已有錯誤,且收購當時既有評估報告,高等法院未予採用,逕自認定該併購案有損大同公司利益,亦屬可議,因此,將案件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林蔚山被指控為了彌補個人投資的10多億元虧損,10年前違法指示子公司(尚志投資公司)出錢補洞(收購通達股權),導致大同損失約20億元,高等法院去年痛批林把公司資產當私有財產,恣意挪用造成投資人嚴重損失,依違反《證交法》加重背信等罪,將林判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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