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台日租稅協定上月底簽訂,KPMG台灣所稅務部執行副總陳彩鳳預估,最快2017年元旦生效適用,屆時營利利潤、員工薪資、股利、利息及權利金稅負都可降低;但提醒仍須注意適用「眉角」,以免意外落在租稅優惠適用範圍之外。
陳彩鳳指出,台日租稅協定提供的租稅優惠包括股利、利息、權利金扣繳上限稅率降至10%,在該地無常設機構,營利利潤免稅,以及外派員工在當地居留天數低於183天(原為90天),可免申報當地所得稅等等。
她表示,但企業須留意,台日租稅協定與兩岸租稅協議不同,協定中的股利、利息、權利金及營業利潤,必須都要協定生效日後發放、處分、產生才可適用優惠或免稅;意即若台日租稅協定在2017年1月1日生效,則在此之後產生的股利、利息、權利金、營業利潤才可適用。
其次,陳彩鳳表示,國稅局判定企業是否符合適用條件,關鍵在於申報文件是否符合「真實、合理、必要、效應」等四原則,若違背上述條件,可能遭剔除,影響適用權益。
另外,她指出,不同種類費用適用的優惠稅率不同,企業記得主張正確費用樣態。舉例來說,屬營利利潤的研發費用,因性質雷同於權利金,是國稅局常挑戰的項目,申報時記得強調研發費用與營業利潤間的連結,以免從免稅%變成適用稅率10%。
租稅協定生效後,營業利潤由在台產生的全部都要課,變成只有透過常設機構(PE)生產的才要課。陳彩鳳表示,企業應注意固定場所PE、工程PE、服務PE、代理人PE要件,以免構成常設機構,喪失免稅優惠。例如國稅局在認定代理人PE時,就常以「經常性」及「是否擁有決定合約簽署權力」兩要件認定,企業須多加留意。
關於外派員工薪資所得,陳彩鳳提醒,雖然免繳稅的居留期限從90天延長為183天,但仍得留意,不論是因工作出差或旅遊居留,都得計入居留天數中,12個月內(不必從元旦起算,年中起算也可)若累積居留滿183天就得在當地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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