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保險業投資公共或社福 給有3個月以上「備標期」

2015/10/22 20:27

金管會修訂相關措施,以利於引導保險資金投入公共建設與社會福利事業。圖為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為鼓勵及加速引導我國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金管會今天表示,將研議符合一定財務條件及主辦機關提供保證者,該投資案可採「事後查核」方式辦理,此外,給予保險業至少3個月備標期。

金管會表示,為了提高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與社會福利事業之意願,及提升其投資效率,除研擬推動保險法第146條之5修正案,讓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得擔任該公司董監事外,更制定相關有利措施,以引導保險資金投入,本案已經函報給行政院。

除此之外,由於業主給予的「備標期限」是否足夠,會影響領標意願,因此,金管會表示,日前已經與財政部協商溝通後,同意凡經評估有適合保險業投資之促參案件,至少給予3個月備標期。

其次,現行規定,若保險業投資促參案件,且同一對象投資總額在5億元以下及該保險業實收資本額10%以下者,「可以採事後查核方式辦理」;而新規定是金管會擬議再放寬,凡保險業符合一定財務條件及主辦機關提供保證等風險分擔機制者,也同樣得採事後查核方式辦理。

金管會表示,上述新措施將研訂相關適用門檻金額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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