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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對彰銀董事聲請假處分 北院裁定駁回

2015/01/15 18:42
台新金對彰銀董事聲請假處分 北院裁定駁回

台新金針對彰銀董事聲請假處分,今天遭到台北地院駁回。(資料照,記者盧冠誠攝)

〔記者張筱笛/台北報導〕台新金痛失彰銀經營權,認列約148億元損失,台新金認為財政部以公權力操縱董事改選,提告求償100億元,另聲請假處分,要求判決結果出爐前,改選後的3席一般董事不得行使董事職權,並改派台新金推薦人選擔任一般董事;台北地院認為,雙方之間是否確有股東協議存在,以及台新是否實際受有鉅額損失,仍有待訴訟確定,並非保全程序所能解決,今駁回聲請。

台新金主張,彰銀因財務結構欠佳,94年發行14億特別股,財政部為了吸引投資人投標,同年發布公告,承諾得標人取得彰銀管理權,台新金當時以超出底價114億元、總價365.58億元得標,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

上月8日彰銀董事改選,台新金慘敗,僅拿下3席董事,痛失經營權。台新金質疑財政部以「市場派手法強奪民間企業經營權」,導致台新金合法取得的彰銀股權,無法發揮最大效用,顯已悖離誠信,向台北地院提起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之訴,求償100億元。

同時,台新金向北院聲請假處分,要求在訴訟判決之前,財政部所選出的3席一般董事不得行使董事職權、改派台新金推薦的人選擔任一般董事,且未經台新金同意,財政部不得改派台新金推薦以外之人擔任其董事。

針對台新金求償100億元部分,台北地院已分案,但尚未宣布庭期;至於假處分,台北地院今認定,雙方之間是否確有股東協議存在,以及台新是否實際受有鉅額損失,有待訴訟確定,並非保全程序所能解決,今駁回聲請,台新金可於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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