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證券商經營利基,金管會鬆綁券商持有任一外國公司發行的有價證券之額度限制;圖為證期局副局長王詠心。(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天表示,將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其中,國內證券商發行任何一家外國公司發行的有價證券之成本總額(包括︰寶島債),將從不得超過證券淨值的10%、放寬至20%,等於門檻額度翻倍擴大。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王詠心指出,這次修正<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共有九項重點,為擴大證券商經營利基及推動國際化業務發展,將證券商持有任一外國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成本總額,由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之10%,放寬至20%。
而人民幣計價債券-「寶島債」也屬於有價債券一種,將適用此新措施。
不過,王詠心指出,上述放寬措施也有配套,規範證券商持有涉及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之10%,以避免風險過度集中。
其次,考量證券商經營風險之管控機制日趨完善、證券市場違約交割之防範機制趨於完備,因此,金管會將證券商分支機構營業保證金應增提之金額,從原本1000萬元調降為500萬元。
根據統計,我國證券商的分支機構為960多家,若繳交保證金的門檻,調降減半,等於證券商自有資金未來有更大幅度運用空間。
再者,為利我國證券商亞洲區域布局,使證券商資金更具彈性運用,因此,金管會增訂新辦法,只要證券商經金管會核准者,其資金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可以不經營業務所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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