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記得「加多一點點」,否則就算只差在小數點,老闆也會違法!(記者黃邦平攝)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老闆小心了!前兩小時加班費至少要加「3分之1」,有人便宜行事,用「0.33」算,不是故意少算,卻差了一點點,有老闆少付9塊錢加班費,被罰了2萬元。
勞動部法務司代理司長王尚志表示,勞基法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不少老闆都簡化算式,就加給33%,甚至有些基層人員也口誤就這樣宣導法令,但是33%不到3分之1,差這一點點就是違法。
舉例來說,現行每小時基本工資是115元,計算加班費時若加33%是152.95元,老闆就算主動進位為153元還是不夠,因為加3分之1應該是153.33元,才是勞基法規定最少的底線,起碼每小時該給154元才合法。同理,加班第3、第4小時至少要加3分之2以上,也不能只用加6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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