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功能愈來愈多的台北捷運悠遊卡昨天被指有「違法」之虞;立法委員蔡其昌昨天指出,悠遊卡既能搭捷運又可付計程車資,更可支付停車費,還可買科學教育館門票,但發卡單位卻不是透過銀行,違反銀行法第42之1條。
銀行法第42之1條規定,現金儲值卡需由銀行發行,且須經銀行局核准,且必須提列準備金,以保障消費者。
但台北捷運悠遊卡是由「台北智慧卡票證公司」發行,既非銀行,也未經金管會銀行局許可,更無所謂提列「準備金」,昨天引來立委質疑。
蔡其昌說,全台灣有200萬張統一超商(7-11)發行的「i-cash」卡,但為規避銀行法規定,只能限定在單一用途,因此無法擴展使用場合;其他各式各樣儲值卡也都希望掌握商機,擴展儲值卡的用途,但都被卡在銀行法,為何只有「台北智慧卡票證公司」可發行橫跨多種用途的悠遊卡,但該公司卻不是銀行,也未經銀行核准。
對於這項質疑,銀行局長曾國烈表示,銀行法第42之1條規範的儲值卡必須符合「多用途」才算,悠遊卡可搭捷運、付停車費、計程車費等,都算是「交通類」的單一用途;但蔡其昌再質疑,悠遊卡也可以拿來買科學教育館門票,也算「交通類」嗎?
蔡其昌引述行政院消保會統計,預付型儲值卡在台灣每年市場規模高達500億元,但卻沒有任何法令規定來保護消費者,萬一倒了,消費者找誰賠?
針對預付型儲值卡,消保會已草擬完成「預付型儲值商品應記載事項與不應記載事項」定型化契約草案,交由經濟部商業司主管,但商業司一直有疑慮,遲遲未公告施行,立委蔡其昌要求商業司在12月底前必須公告,以保護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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