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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管制生煤條例 政院︰3條文無效

2020/03/14 05:30

政院發函台中市府公告「台中市管制生煤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應屬無效等。(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施曉光、林菁樺/綜合報導〕台電台中火力發電廠燃燒生煤發電爭議延燒,台中市政府去年底引用「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規定,連續對台電開罰,行政院昨晚宣布已發函台中市府,說明這項自治條例的部分條文牴觸空污法、「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應屬無效。

中市府二○一六年一月廿六日公告施行管制生煤自治條例,要求中火四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四十%,中市府去年底連續對中火生煤使用超量引發的環保問題開罰,並廢止中火二號及三號機組燃煤許可證。不過,環保署今年二月廿五日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撤銷中市府對中火的行政處分。

行政院昨表示,空污法前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環保署確認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牴觸空污法及其子法。為維護法制,行政院正式函告這些條文無效。

行政院說明,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規定,不再核發新設固定污染源生煤、石油焦使用許可證,這是禁止並剝奪人民申請新設固定污染源生煤與石油焦使用許可證的權利,並牴觸修正前及修正後空污法第廿八條第一項規定。

其次,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中市府自行訂定的生煤使用比例審查及變更原許可證內容,牴觸空污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

第三,依空污法授權訂定的「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除「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還有四種方式可選擇。但自治條例第六條卻規定,台中市轄內的生煤堆置場所,自二○一八年十二月卅一日起應以封閉式建築物為限,應自自治條例公布施行時即屬無效。

台電「增氣減煤」計畫未改變

台電表示,中火因管制生煤自治條例屢次引發社會紛擾,甚至影響供電穩定,儘管政院宣告部分管制生煤自治條例無效,但台電「增氣減煤」計畫並未改變,且中火去年用煤量幾乎已達到台中市減煤四成的要求。

台電指出,今年也可繼續維持氣大於煤,且隨著大潭、興達、台中及協和電廠等新增燃氣機組陸續上線,供電穩定後,讓燃煤發電的比例持續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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