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期權新制上路 期貨商:不是興利也難除弊

2018/08/03 06:00
期權新制上路 期貨商:不是興利也難除弊

台灣期貨交易所。(資料照,記者羅倩宜攝)

〔記者羅倩宜/台北報導〕因應0206選擇權崩盤事件,期交所推出幾項新制,包括:50萬元以上須附財力證明、遠月及價外商品加收二到五成保證金、風險指標低於25%須註記。期貨商指出,這些新制屬於「自律規範」,但未有統一標準。「感覺像是應付民怨,把責任推給期貨商,而不是真正解決制度上的缺失。」

新制屬「自律規範」恐導致實務面執行不一致

第一項新措施是,投資人若動用超過50萬元保證金,須附上財力證明;即使投資人帳戶裡有100萬元保證金,若未附財力證明,只能動用50萬元。「這其實是很荒謬的規定,財力證明只代表此刻,下次0206事件若發生在兩年後,客戶不見得有同樣財力。」

期貨商說,財力證明若是為了讓投資人了解期權的高風險,或許說得過去;但若是為了確保客戶在超額虧損時付得出錢,則是一點作用也沒有,反而會拉高門檻,讓市場萎縮。

第二項新制是遠月及價外商品須加收二到五成保證金;但未說明哪些商品必須收、加收多少比例。「沒有具體標準,就很難執行」;同一商品,A期貨商加收2成、B期貨商加收5成;投資人被收貴了,是否又要向期交所申訴?

第三項新制是投資人風險指標低於25%時,須予以註記。期貨商指出,註記的目的是什麼?若是為了證明期貨商的砍倉價位合理,也無作用;因下次出現快市或劇烈漲跌時,依然會面臨「怎麼砍、該砍在什麼價位」的民怨。

期貨商指出,解決類似0206的投資人爭議,最根本還是提高流動性。目前期貨商自營部雖跟期交所簽有造市合約,但誘因太小;但在市場異常時,自營商以追求自身獲利為優先,不造市也無罰則。「若要訂定罰則,可同步提高誘因,例如增加折讓比例。」

期交所董事長、總經理甫上任,面對0206民怨及市場萎縮,如何改革將是最大課題。期貨商指出「幾項新制並非列入期貨交易法,而是『自律規範』,且未敘明標準,將導致實務面執行不一致;最重要的是,看不到對於防範下次異常波動有何幫助,更別提活絡市場了。」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今日熱門新聞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財經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