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四機組爆零件拆卸採購弊案,台電嚴正駁斥。(台電提供,資料照)
〔記者林菁樺/台北報導〕媒體報導,「台電為迅速通過安檢,拆除核四廠2號機的設備給1號機使用,涉詐領20億」,台電澄清,核四1號機測試期間基於實務需要,暫時移用2號機相同組件,台電詳列移用清單,也嚴格管控,絕無外界指稱的為求過關挖東補西,且相關設備零件在2011年前早已完成交運依約付款,不可能倉促付款圖利廠商。
周刊報導,封存中的核四廠1號機有一批驗收完的設備損壞,台電為通過安檢,卸除2號機相同設備,並裝於1號機上,力求安檢過關,事後台電也未追究廠商,反而付款結案;報導指稱,經台電檢修需重新採購的設備金額高達20億元,形同讓承包商詐領。
台電強調,核四1號機於2007年開始試運轉測試,安檢則是在2013年4月開始進行,隔年7月底完成,測試期間長達6年以上、起停頻繁,「這比正常運轉條件還嚴苛」,1號機設備組件在長時間使用下,設備的零組件或耗材等多少已有損耗或故障,「屬於合理狀況。」
台電表示,核四1號機測試期間暫時移用2號機相同組件,是基於工程實務需求,就像去年大潭機組故障也先挪用通霄電廠相同型號的零件,且台電為維持核能品質,也都有訂定相關程序書,完整保存移用清單,內部嚴格管控、絕無媒體所稱,為求過關挖東補西;報導也提及,核四1號機從2號機挪用197項設備,台電說,「197項設備聽起來很多,但整座核四廠大大小小零件設備高達上萬件!」
至於報導稱,台電未向原廠商追究,還急著當凱子付款。台電說明,一切遵守採購合約,肇因若可歸責於廠商,只要是保固期限內,均依合約規定要求廠商負責,且合約內也有保留履約保證金,以預防測試不順。
台電也駁斥,2號機相關設備零件早在2011年前完成交運並依約付款,「廠商交貨怎麼可能不付錢!」時間點根本早於核四安檢時間,不可能發生媒體指稱的倉促付款圖利廠商。
台電說明,政府已明確宣示核四不啟封、不運轉,台電正持續推動資產維護,讓既有資產利用與公眾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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