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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條款 「免稅天堂」盈餘要匯回

2016/06/09 06:00

全球重要股市行情(06/08)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反避稅條款」昨於立法院財委會,按先前提出的行政院版本初審通過,在所得稅法中增訂「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質管理處所」(PEM)課稅制度。在施行日期部分,將待子法規訂定,並評估國際間遵照「共同申報即應行注意標準」(CRS)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情形後,才會由行政院訂定。

其中受控外國公司(CFC)部分,未來三讀通過後,國內企業設在免稅天堂的關聯企業,只要沒有實際營運、且年度盈餘高於一定程度之上,都將被視為國內母公司的CFC,其當年度盈餘,須併入母公司營業所得課稅。

盈餘門檻尚未訂出

至於「實際盈餘」的定義,年度盈餘的課稅門檻,財政部長許虞哲表示,將在子法規中明訂,盈餘門檻部分會參照世界各國作法,目前美國門檻為3000多萬元、中國2000多萬元、韓國600多萬元、德國299萬元、英國232萬元、加拿大12.5萬元。訂子法時一定會與民間溝通,聽取意見後也可滾動修正。

為避免CFC上路時程延宕,時代力量主席黃國昌要求,財政部應在年底前完成配套子法規訂定,召開公聽會或座談會,而後再到財委會來報告進度,許虞哲承諾將於半年內完成。

在實質管理處所(PEM)部分,主要針對實際由國內企業主導、但名義上假借境外租稅天堂空殼公司營運的企業,若被認定PEM在台,就得比照國內營利事業方式課稅。但須同時符合重大經營管理者或總機構在境內、財報、董事會紀錄存放在境內,以及在境內有實際經營三要件,國稅局才能追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