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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隆天然氣 回饋用戶近3億

2016/05/05 06:00

欣隆天然氣大樓外觀。(取自Google地圖)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民營電廠從未依法繳納公積金,但同樣身為民營公用事業的天然氣公司,多年前就依法辦理,顯見執法並不一致。經濟部能源局表示,天然氣公司達繳納公積金標準的不多,僅欣隆天然氣一家,自一九九三年開始有數年達到繳納門檻,該公司逐年提撥「特別盈餘公積金」共約三億元,並擬定計畫自二○○八年開始逐年回饋用戶,免費換裝微電腦瓦斯表等項目。

適用天然氣法 也依條例提撥公積金

能源局說明,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中所列的公用事業項目中,包括「煤氣」即天然氣;當中的欣隆天然氣自一九九三年起,共有五年達到繳納公積金標準,該公司逐年提撥「特別盈餘公積金」,也將項目載明在財報中,註明是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十二條辦理。

能源局表示,該公司提撥公積金最多時共約三億元,能源局並未收取,而是由該公司自行管理;欣隆天然氣自二○○八年起向能源局提交公積金使用實施計畫,迄二○一七年止,將公積金應用在替用戶安裝微電腦瓦斯表、管線汰舊換新等回饋用戶的項目。能源局核備計畫後,再按照其計畫監督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