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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部︰IPP適用電業法 立委批︰大錯特錯

2016/05/05 06:00

花蓮和平火力發電廠。 (資料照,記者王峻祺攝)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民營電廠(IPP)未依法繳納一五○億公積金,經濟部昨在立院表示民營電廠應適用「電業法」、而非「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不需繳納公積金,遭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打臉「大錯特錯」,強調經部連基礎法律原理都搞不清楚,且態度軟弱替民營電廠開脫繳納責任。經濟部次長沈榮津表示,將在一週內檢討釐清法規競合問題,並依法處理,絕不偏袒民營電廠。

二法不衝突 立委批硬拗護航IPP

經濟部能源局解釋,民營電廠不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主因是不直接售電給一般公眾用戶,而是賣給台電再轉售用戶,其性質跟一般公用事業不同;能源局還說,民營電廠價格由台電的發電成本為上限競標,價格低者優先得標,且業者依其努力程度,自負盈虧,因此主要依電業法規定,並非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不過,同屬民營公用事業的天然氣公司,欣隆卻依法繳納公積金,天然氣事業也受「天然氣事業法」規範,卻同時遵守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若稱電業僅適用電業法,經濟部顯然兩套標準。

民進黨立委何欣純痛批,發電業是公用事業,民營電廠是公用事業的一部份,經濟部不敢否認這些定義,卻還要研究適法性,明顯在幫民營電廠講話;她質疑,台電在與民營電廠修約時,經濟部沒辦法修改購電的不平等條約,如今又用適法性問題放任爛攤子,根本就是帶頭違法。

天然氣業有提列 能源局自打臉

管碧玲也強調,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中,並沒有任何條文規定可將民營公用事業區分態樣,也未規定須以直接服務消費者為限;經濟部根本無權區分各種態樣,更無權主張電業應排除在公用事業的範圍。

她指出,經濟部對一般法跟特別法的相關性徹底搞錯;固然電業法是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但電業法既然未排除民營電廠繳納公積金,就應回歸普通法即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