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促參法三讀 新訂「遠雄條款」

2015/12/16 06:00

立院通過「遠雄條款」,限制BOO案件須自備私有土地。圖為「遠雄健康生活園區」預定地。(資料照,記者彭健禮攝)

〔記者吳佳蓉、曾韋禎/台北報導〕促參法大翻修,立院昨三讀通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部分條文修正案」,除將辦公廳舍納入可辦理促參範圍,也大幅強化公平性,新增「遠雄條款」,限制未來民間業者參與BOO(興建- 擁有- 營運)案件,須自備私有土地,避免重演業者透過先租國有地再標案,以地上建物綁架國有地之情事。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日前批評,遠雄集團2011年參與苗栗縣主辦的「遠雄健康生活園區」BOO案,不但契約內容無限期,成了「百年契約」,且先租國有地再參案,形成以地上建物綁架國有地使用權的情形,鑽促參法漏洞。

財政部促參司司長曾國基坦言,促參法確實存在不足,因此同意修法,明訂未來民間參與BOO案件,須自備私有土地;至於「遠雄健康生活園區」BOO案,監察院正在調查,依調查結果,重新檢討契約並修約。

曾國基指出,為強化促參法公平性及公眾參與,此次修法也明訂,促參案進行可行性評估時,須包含對公共利益的衡量,也須召開公聽會,聽取當地居民及學者專家建議。針對促參案的補貼,要等進入營運階段,才可依營運績效給予補貼;同時規範,促參案若因廠商緣故解約收場,廠商過去領取的租稅優惠,須一併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