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彰銀假處分案 3理由裁定重審

2015/10/10 06:00

台新金對財政部取得彰銀董事席次申請假處分案,最高法院日前裁定重審,裁定理由出爐,包括:高院認為縱改派彰銀董事無助於台新金取得經營權,容有可議;若法院認足以釋明保全必要性,尚非不得准許之;就損害是否重大、危險是否急迫等,高院未予究明就做出不利抗告人的判斷。

彰銀去年12月進行董事改選,原本握有過半董事席次的最大股東台新金,僅取得3席董事,公股則取得6席,台新金痛失經營權。但台新金認為,財政部未依2005年的函令,讓台新金取得過半席次及經營權,因此申請假處分,要求禁止官派董事行使職權,改由台新金推薦人選擔任。

不過,台新金的假處分申請,今年1月遭到台北地方法院駁回;台新金提出抗告,7月高等法院裁定駁回;台新金8月向最高法院提出再抗告,本月1日接獲最高法院「原裁定廢棄,應由高等法院更為裁定」通知,讓台新金能否奪回彰銀經營權露出曙光。

(記者鄭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