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營業員詐騙 高院判富邦證也要賠

2014/07/22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營業員打著證券公司名號詐騙客戶,證券公司也有連帶賠償責任!

前富邦證券營業員陳佳慧以購買公債、有高額報酬為誘因,向周姓男子吸金2015萬元,因繳息不正常致犯行敗露,周男催討後,陳女仍有1035萬元未退回,台北地院判陳女應賠償未退款,富邦證券無過失,但高等法院昨天判決大逆轉,認為富邦證是僱用人,應負監督不周責任,改判富邦證和陳女連帶賠償周男1035萬元;可上訴。

周男指控,富邦證營業員97年間遊說表示,有一穩賺不賠的「好康」,可代為購買政府公債,每40天為一期,利率7%,此商品還未公開販售,無法提供書面資料,但「動作要快」,他遂從98年4月到100年9月止,依陳女指示匯款到她私人帳戶內,但到了100年10月,陳女未如期將投資利潤給他。

周男查證發現,並無陳女所說的投資商品,驚覺受騙,要陳女還款,陳女陸續退回900多萬元給周男,周男不甘受損,訴請陳女和富邦證應連帶賠償1035萬元。

富邦證券指稱,周男和富邦證券公司無業務往來,是受營業員陳佳慧詐騙,將款項匯入陳佳慧個人帳戶,富邦證券縱使僱用陳佳慧為營業員,但不至於使人誤以為將款項匯入陳女個人帳戶,就是與富邦證券進行交易,因此周男所受損害與富邦證僱用陳女無因果關係。台北地院採信富邦證券說詞,認定富邦證券無責任,不必賠償。

但高等法院認為,陳女利用富邦證營業員身分,在上班時間、穿著制服招攬周男投資,且陳佳慧犯行被發覺後,金管會已因富邦證券內部控管制度問題,給予警告處分,認定此案中富邦證有內控疏失,改判富邦證應和陳佳慧連帶賠償周男103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