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土增稅長期持有減徵 核釋

2005/02/05 06:00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針對「土地稅法第33條」增訂「長期持有減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昨日核釋,持有20年以上土地,其稅率為20%、28%、36%,持有30年以上,稅率為20%、27%、34%,持有40年以上,稅率則為20%、26%及32%,地方政府每年稅收損失減為70至80億元,中央政府不補貼。

立法院今年1月21日修正通過土地稅法第33條條文,除了將土增稅率由原本的40%、50%、60%,永久調降至20%、30%、40%之外,並增訂「長期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就其土增稅超過第1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30%,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40%」,該條文自2月1日起生效。

不過,對於「長期持有減徵土增稅」條款,財政部前後解讀有相當大差異,原本財政部表示,長期持有減徵後,持有40年以上者,土增稅率將降至12%、18%、24%,且每年稅收損失150億元以上,但在與提案立委溝通後,財政部昨日正式核釋長期持有土地的稅率,不僅遠高於財政部之前估算的稅率,地方政府每年的稅收損失也減少近1半,降為70至80億元。

財政部說明,上述條款的原意,是就各級累進稅率超過第1項最低稅率以上之差額稅率部分,計算減徵,因此,持有20年以上土地,減徵後累進稅率為20%、28%、36%;持有30年以上土地,減徵後稅率為20%、27%、34%;持有40年以上土地,減徵後稅率則為20%、26%、32%。

財政部並且強調,中央政府只補貼地方政府因土增稅永久調降至20%、30%、40%後所造成的稅收損失,對於「長期持有減徵」所造成的損失,中央政府不會補貼。農曆年後將邀集地方政府研商建立相關機制,希望未來所有與地方稅減稅有關的法案,都必須先徵求地方政府同意,才能夠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