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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平埔原民身分法草案 明定認定機制

2025/05/16 05:30

為回應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7號判決(西拉雅族釋憲案),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行政院提供)為回應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7號判決(西拉雅族釋憲案),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行政院提供)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為回應憲法法庭一一一年度憲判字第十七號判決(西拉雅族釋憲案),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草案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定義與申請原則,並規範取得、喪失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的相關條件。

回應憲法法庭判決

原民會表示,該憲法判決認定,憲法所保障的原住民族應包括台灣現存所有南島語系民族。凡仍保有民族語言、習俗、傳統文化特徵,並維持族群認同,且有歷史紀錄可稽的族群,皆可依意願申請核定為原住民族,要求政府於三年內透過修法或立新法。

根據草案,「平埔原住民族群」定義是指憲法增修條文所稱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外,既存於台灣同屬南島語系民族的其他台灣原住民族。其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並依其民族意願,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

草案規定,平埔原住民身分取得,父或母為平埔原住民,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包括: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平埔原住民族群的傳統名字;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平埔原住民族群的傳統名字;三、從具平埔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的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