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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洋爆私生子 拒認骨肉挨告

2025/05/14 05:30

宏仁集團總裁王文洋被爆料疑有包養學生妹,並產下私生子,女方提告請求讓兒子認祖歸宗,傳王文洋拒絕而調解破局,正式對簿公堂。(資料照)宏仁集團總裁王文洋被爆料疑有包養學生妹,並產下私生子,女方提告請求讓兒子認祖歸宗,傳王文洋拒絕而調解破局,正式對簿公堂。(資料照)

被爆料包養學生妹 女方提告讓兒子認祖歸宗遭拒 調解破局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宏仁集團總裁王文洋昨被爆料疑有包養學生妹,並產下私生子,女方提告請求讓兒子認祖歸宗,傳王文洋拒絕而調解破局,正式對簿公堂。對此,台北地院昨表示,家事案件不公開審理,不便證實或回應媒體提問。據悉,宋女去年對王文洋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法院試行調解破局,今年一月案件移回審理庭,進入正式訴訟程序。

宋女去年提告後,因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去年九月曾經裁定,因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並非因財產權而起訴的案件,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須先徵收三千元裁判費,因此裁定要求宋女於收到裁定後十天內補繳裁判費,以補正程序,否則會予駁回,此項規定準用於家事案件。

王拒十幾億和解金 質疑小孩血緣

據指出,宋女後來完成補繳裁判費,案件繼續進行,家事法官依「調解先行」原則,先將案件移付調解,讓雙方先談談看,但調解最終破局。據了解,女方請求十幾億的和解條件,王文洋方面拒絕接受,也質疑孩子是否真為王家骨肉。

據了解,去年底雙方調解不成立,今年一月案件回歸法院審理程序,法官今年四月已開過一次庭,暫定六月再開庭。

女方能否要求驗被告王文洋的DNA以驗明正身?法界指出,家事事件法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成年子女的親子關係事件,於兩造爭執血緣關係時,法院若認為有必要,得依當事人的聲請或依法官職權,命令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DNA)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前提是,聲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在與否,始得為之。

家事法院 甚少動用強制命令驗DNA

亦即女方須先提出相當佐證,例如對話、錄音、照片、金流、證人等等,證明有事實足以合理懷疑王文洋與孩子很可能有血緣關係,才得以聲請採驗比對被告的DNA。不過,家事法院實務上甚少動用強制力命令採驗DNA,大多會徵得當事人同意再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