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自由日日Shoot》政院修法打詐! 網路投資詐騙猖獗 平台須負連帶賠償

2023/04/14 05:30

製表整理︰財經新聞群組

廣告實名制 杜絕冒用名人招攬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詐騙集團打著名人名號,在網路平台投放釣魚廣告,藉以「假投資、真詐騙」,連台積電創辦人張忠謀妻子張淑芬都曾遭冒用。行政院院會昨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條之一修正草案,要求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須載明刊播者等資訊;此外,也禁登冒用名人引誘投資等廣告,而平台業者若違規刊登,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在院會後記者會上表示,去年到今年二月底止,詐騙類型件數最大宗是網路購物詐欺的七九○三件,其次是投資詐欺的七六一四件,但投資詐欺造成的財產損失金額,卻佔整體詐騙總金額的近一半,高達三十八.四億元。

一年多來共計7614件 詐騙38.4億元

根據修正草案,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廣告,或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的廣告,應於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

修正草案規範,相關網路平台業者等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的廣告,若於刊登或播送後,始知有前開情事者,應立即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處置;一旦網路平台業者等刊出或是播送違規廣告,導致有民眾因誤信廣告內容或因被詐欺而受有損害,平台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修正草案同時規定,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廣告,不得有下列行為,包括︰使人誤信經核准經營特許業務;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為;保證獲利之表示;以推薦、感謝或過去績效等方式,使人誤認投資確可獲利之表示;冒用名人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等。

金管會副主委蕭翠玲解釋,未來受託播的平台業者等如沒有事前審視、進行善良管理,事後被通知而不下架,因此招致民眾損害將有連帶賠償責任;若有些平台、小型媒體或個人網紅並非故意為之,被通知後也願意配合趕快下架,從中也未獲利,就可能不用負連帶賠償責任,須視個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