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針對行政院金管會降低金控公司利害關係人交易之董事會表決門檻,參與金控法制訂過程的立法院財委會委員李桐豪直批「此舉違反立法精神」,應採個案處理而非通案解釋。
李桐豪強調,金控法第45條所規範的關係人交易是非常重要的防弊條款,才參照公司法訂出「2/3董事出席、3/4出席者同意」高門檻,如今,金管會透過一紙解釋令,使這條法律的立法精神遭到嚴重的破壞。
李桐豪指出,如果金控公司打算進行的一項交易,在12席董事當中,居然與其中的6席牽涉到利害關係,這種交易難道沒有問題嗎?反而是牽涉愈多董事的關係人交易案,愈需要高門檻來把關,這是「常識」;除此之外,就議事規則來看,以立法院為例,對於出席比例的計算基礎,也從來不曾扣除特定人士。
至於國內目前董事會法人代表充斥,極可因此造成利害關係人一堆,進而形成表決困難,李桐豪表示,金控公司若碰到問題,可就個案向金管會尋求解釋,金管會不能連案子都不看就把關係人交易的門檻降到這麼低。
李桐豪舉例指出,1家金控公司有12名董事,居然有6名董事與某件交易案有利害關係,如果照金管會的新解釋令,等於整個董事會只要4人出席、3人同意即可照案通過,這樣難道不會產生更多弊端嗎?
當被問到,如果金管會依照個案來判斷,會不會造成解釋結果前後不一致的法理爭議?李桐豪認為,如果金管會有此疑慮,則應透過立法院修法來賦予主管機關行政裁量權,而非私自透過一紙解釋令就做出如此重大讓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