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新光R1爭議 兆豐銀:解任管理機構難以執行

2021/04/10 05:30

新光R1爭議,受益人會議解任管理機構新昕國際,受託機構兆豐銀表示程序違背法令無法執行。(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新光一號(R1)八日召開受益人大會,以臨時動議方式表決解任管理機構新昕國際。受託機構兆豐銀行昨表示,經與法律顧問研究後,確認解任不動產管理機構涉及信託契約內容的變更,應循變更基金信託契約的程序,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因此兆豐銀無法執行受益人大會的決議。

市場派日前在受益人會議上,以「業務財務有嚴重缺失」為由解任新昕國際;金管會認為,應由受託機構兆豐銀決定是否執行受益人大會決議。

兆豐銀昨表示,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廿四條第五項的規定,解任不動產管理機構涉及信託契約內容的變更,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兆豐銀強調,因新昕國際是信託契約及信託計畫上所登載的不動產管理機構,若要解任不動產管理機構,應採「變更基金信託契約」的程序辦理,變更不動產管理機構也是如此;而日前受益人大會決議變更不動產管理機構,是以臨時動議的方式提出,這樣的決議程序違背法令;因此,兆豐銀做為受託機構難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