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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司法熱點〉依契約請求更高補償 「懲罰性」三個字是關鍵

2021/03/07 05:30

法院判斷 懲罰性違約金額是否過高基準

記者王定傳/專題報導

實務上常發生「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有所爭議情形,瑞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黃祿芳建議,若要在契約中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宜留意「懲罰性」這三個關鍵字,須寫在契約內;若是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建議雙方事先妥善評估違約可能造成的實際損害是多少,以免該金額與實際違約時所生損害金額落差太大,易引發後續訴訟糾紛。

黃祿芳表示,「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是將違約時應賠償的數額先在契約上預定。一旦違約時,債權人不需舉證證明所受的損害是因違約所導致,也不需舉證證明實際損害金額,可直接請求債務人給付違約金,但因違約金額是約定的損害賠償總額,因此不能另外再請求損害賠償。

懲罰性違約金條款 保障債權人權益

黃祿芳指出,「懲罰性違約金」則是只要違約,縱使沒損害,還是可以請求給付,如果債權人能證明受有損害,另可請求損害賠償:兩者相較,懲罰性違約金條款較能保障債權人權益,對債權人比較有利,相對地對債務人較不利。

若遇高額違約金的情形,該如何處理?黃祿芳表示,最高法院向來認為,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及酌減的標準會依違約金的性質而有不同,若是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會以債權人因違約所受的實際損害多寡為是否酌減的主要準據。

他說,若是懲罰性違約金,則不是單以債權人所受損害為唯一審定標準,另需參酌債務人違約的情狀來綜合判斷;最高法院認定如何酌減的參考因素還有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的一切利益等,且若債務人有一部履行,可以按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利益的比例來減少違約金數額。

黃祿芳指出,也因此,債務人在訴訟上通常必須舉證證明債權人實際所受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也就是所失利益)低於違約金額,或債務有一部履行的事實,另外就金錢債權所約定按期計算的違約金(常見的是按日或按月),實務上通常會認為債權人因遲延清償所受到的損害是相當於利息的損失,如果超過年利率20%,通常會被酌減至年利率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