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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司法熱點〉不合常規交易罪、特別背信罪 兩罪常相隨 從重論處

2020/11/22 05:30

同時涉證交法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罪案件進度表

記者張文川/專題報導

證券交易法「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特別背信罪」,因法條構成要件雷同、重疊性高而爭議多時。若同時構成這兩個罪名時,法院該怎麼判?由於法院判決各吹各調,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日前裁定,做出一致性的統一見解,認為在此情況下,應依「想像競合犯」從一情節較重之罪論處,法官評價、量刑時應一併審酌;影響所及,未來與目前尚未定讞的案件,法院理論上會判得更重一點。

最高法院統一見解 刑期會更重

影響所及,公開發行公司的企業主在進行投資、交易決策時,應更加謹慎評估,顧全公司利益,若存心故意而損害公司利益,依此項最新裁定,刑期會更重。

非常規交易罪最常見的犯罪型態是「紙上公司假交易」,或是公司間的「虛偽交易」,特別背信罪則是俗稱的「掏空」、「利益輸送」,兩罪都是將公司的錢往外搬,無論搬到自己或他人的口袋裡,由於都是造成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的結果,以致一旦東窗事發,經常是兩罪全吃。

最高法院刑事發言人徐昌錦指出,以往類似案件多以法規競合關係只論單純一罪,二審也已有部分採想像競合犯論處,在大法庭統一見解之後,法院科刑時,輕罪之刑雖從一重而被重罪吸收,但兩罪仍須一併評價,且依想像競合犯的「輕罪封鎖」規定,最輕刑期不得低於輕罪的最輕本刑,「理論上會判得更重一點」。

證交法第171條第2項「非常規交易罪」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管理階層「直接或間接進行不利益的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171條第3項「特別背信、侵占罪」則是規範「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利益,為違背職務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500萬元者(未達則適用刑法背信罪)」,2罪刑度皆為3至10年,犯罪所得逾億元者為7年以上。

最高法院是在目前審理的和鑫光電掏空案,和鑫前財務處長楊淑嬌、百總工程董事長陳燦堂的上訴案,2人被控基於背信、非常規交易的犯意聯絡,假意由百總承包、施作和鑫南科廠的「微振動改善工程」,藉以掏空和鑫資產,造成和鑫5082萬餘元的重大損失。

想像競合說 應從情節較重之罪處斷

最高院刑九庭認為和鑫案涉及同時構成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罪,以往最高法院從未明確表明該採「法規競合說」還是「想像競合說」,若不統一見解,會導致法院各自解讀,造成判決不穩定,故提案至大法庭尋求一致見解。

法規競合說是認為兩罪為廣義、狹義的關係,特別背信罪只是非常規交易罪的補充規定,應優先適用非常規交易罪;想像競合說則是認為兩罪具有「裁判上一罪」的關係,應從一情節較重之罪處斷。

大法庭認為,特別背信罪設有公司受損須達500萬元的適用門檻,可見側重於保護公司的「財產法益」,而非常規交易則是以這保護整體證券市場、金融秩序和廣大投資人的「社會法益」為主,兩罪的主要保護法益不同,因此並非「法規競合」關係,而是「想像競合」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