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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綜合話題〉公司解散登記 清算程序還是要走

2020/02/10 05:30

公司解散清算程序

記者陳慰慈/專題報導

新北市楊姓男子與弟弟合開汽車維修廠,2015年公司辦理解散登記,由楊男擔任公司解散清算人,卻被弟弟告發,公司解散後仍使用公司銀行帳戶,另還繼續使用公司原生財工具等情事,涉嫌背信罪。

楊男到案後供稱,因不諳法律,不知道要到法院辦理清算,也不曉得不能繼續使用公司銀行帳戶,銀行告知不能使用後就沒再用,另也沒有使用原公司的生財工具繼續經營事業。

檢方調查,楊男有委請稅務記帳士完成公司稅務清算。記帳士則證稱,忘記有無提醒楊男須再到法院申報清算;新北市府雖曾發函給楊男告知公司法清算相關規定,記載清算人應向法院申報姓名、住所或居所等資訊,卻無指出如未申報會對公司有何不利影響。

檢方認定楊男因不懂法律規定,才未向法院申辦清算,告發人尚未因楊男使用公司帳戶而受有損失,認定楊男主觀上無背信犯意,處分不起訴。

律師梁淑華指出,很多民眾以為公司結束營業,辦理解散登記就可以了,但實際上公司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後,主管機關會發布廢止登記函,該函文文號也會顯示在公司登記查詢官網的公示資料中,這只是公司管理的行政登記措施,如登記解散的公司未進行清算程序,公司的法人格仍然存在。換言之,解散登記不能取代清算程序。

解散公司若資不抵債 須依破產法清算

梁淑華補充說明,解散公司若資產不足抵償其負債時,不用經過解散清算,但須依破產法規定進行破產宣告程序清算債務,消滅債權人的債權(請求權),使債務人得以免除債務責任,進而達到重建更生目的,但破產人因犯詐欺罪被判刑破產者不在此限。

梁淑華表示,清算人選出方式有法定清算人、章定清算人、選任清算人及選派清算人,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向法院陳報就任後,即須完成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剩餘財產等事務,完成清算程序。如公司仍有現金及銀行存款,清算人明知公司尚有積欠稅款,而將現金及存款先行償還公司其他普通債務,或分配予股東;或在清算過程中還有機器設備、存貨、車輛或其他應處分資產未作處分,縱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因實質清算程序未完成,仍不生清算完結的效果。國稅局不會將公司所欠稅款註銷,公司的法人格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