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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勞動事件法〉法官︰時間被綁在調解 半年審理期間恐不夠

2020/01/13 05:30

台北地院勞動庭法官認為,新制未經試辦,欠缺實務糾錯與準則,法官、調委與當事人都要及早適應。(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專題報導

勞動事件法日前正式上路,勞資爭議處理的法制化更上層樓。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郭清寶表示,全新的勞動事件處理法呼應司法國是會議結論的「修復式司法」概念,法庭程序更細緻化地保護弱勢的勞方權益,強化訴外紛爭解決模式(ADR)的實務運用,比照家事事件處理法的前置調解階段,由法官介入指揮調解程序,在調解過程中使勞、資兩造消除敵意,融洽地解決糾紛;第一線勞動專庭法官則憂心時間綁在調解,壓縮到審理期限,萬一調解不成立,半年的審理期限恐怕不夠用。

邊調解邊審理 恐成抱怨調解庭

郭清寶指出,以往調解委員被批評只會「喊芭樂拳(Bargain,討價還價)」,為人垢病多年,新制勞動專庭調解委員更加著重專業性,由工商公會、工會團體向司法院推薦獲選,再由各地院勾選的調委,站在理解己方、體諒對方的專業立場,各自代表勞資雙方一起參與調解,和法官共同憑藉累積的經驗,以迅速聚焦爭點、化解歧見,可提升調解效率。

但郭清寶也認為,曾參加勞動調委3天培訓課程的律師向他反映,部分課程太過簡單、甚至流於無聊,關於溝通協調技巧、勞資主要歧異化解之道等實務經驗著墨不多也不專精,但受限於須有培訓資歷才能當勞動調委,只好撐完全程,希望主辦方加強課程內容。

第一線的勞動法庭法官則認為,專庭法官不收其他類型案件,可以預期將產生排擠效應,非勞動專庭法官的分案量會增加;法官與調委的協力也是問題,以往是調解失敗才移送審理,新制則仿自日本「邊調解、邊審理」,調解時同步整理爭點,調解失敗後,只須經一次辯論就可宣判,這使法官必須參與調解,基層法官擔心時間都綁在情緒性偏高、勞資相互抱怨的調解庭。

新制未經試辦 宛如瞎子摸象

台北地院一位勞動庭法官認為,新制未經試辦、模擬,一實施就是全國同步適用,欠缺實務糾錯與準則,全國一起來瞎子摸象,法官、調委與當事人都要及早適應。

對此,司法院民事廳長李國增表示,新法上路前即已開辦培訓課程,司法院法官內部網站也有成立勞動專庭特區,由他和新法出力甚多的最高法院法官、台大教授等人,組成快速回應小組,即時回覆專庭法官提出的問題,法官也可交流實戰經驗,加速累積法官對程序的理解與運作經驗。

部分基層法官透露,憂心半年必須審結的時限壓力,期限中包括3次調解、1次辯論,時間主要耗費於調解,壓縮了審理時間,而勞資案件須回溯5年出勤與薪資紀錄,調取文書往返往往費時數週甚至逾月,考驗法官與調解委員「邊調、邊審」的功力,半年恐怕不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