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 超過百萬元可抵稅

2020/01/09 05:30

財政部今將公告相關辦法,未分配盈餘進行投資金額超過100萬元,將可免加徵5%營所稅。(資料照)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財政部今將公告相關辦法,企業若以2018年後的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且投資金額超過100萬元,並在盈餘發生後3年內提出申請,就可做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抵稅,免徵5%營所稅,今年5月報稅首度適用。

盈餘發生3年內申請 可免徵5%營所稅

「產業創新條例」去年6月修正通過,4大租稅優惠展延10年,並增訂未分配盈餘進行投資免加徵5%營所稅規定,以鼓勵企業在台投資。

根據財政部「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明定3大適用要件:一、自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開始適用;二、運用3年內的未分配盈餘,以該盈餘從事實質投資;三、實質投資金額應達100萬元以上。若符合以上要件,可適用上述辦法,今年5月報稅就可適用。

財政部官員說明,原本未分配盈餘須加徵營所稅5%,「產創條例」修正後,企業將未分配盈餘用於實質投資,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符合要件即可免加徵營所稅。

財政部舉例,若A企業2018年未分配盈餘500萬元,該盈餘在次年起3年內,即2019年至2021年,用於實質投資的支出金額為150萬元,今年5月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時,即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僅就剩餘未分配盈餘350萬元加徵5%營所稅。

財政部表示,原本草案預告時規定,檢附文件需為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文件,但考量實務上企業各項投資不一定經過董事會或股東會,因此取消此規定,只要檢附可證明文件即可。